资源税的征收和确定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是资源的销售额或开采量。
对于从价计征,计税依据为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
对于从量计征,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因素提出,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税率一般在3%-10%之间,但具体数值依据资源种类和地区差异可能有所不同。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 = 应税销售额 × 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应纳税额 =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 适用定额税率。
资源税可以按月或按季缴纳,纳税人应在月度或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对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自用部分,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如果不能准确提供使用量,可以按折算比换算成课税数量。
资源税的具体征收方法和税率可能会根据资源类型、地区差异以及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纳税人应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确保正确计算和申报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