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的征税方式主要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是根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来计算的。
目前环境保护税应税噪声主要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排放标准的声音。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
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
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如果噪声源一个月内超标天数不足15天,则应纳税额减半;
纳税人同一噪声源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效等级计算应纳税额;
同一噪声源边界上有多处监测数据超标的,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
噪声生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当月减半征收环保税。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具体税率和征收细节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有所变动。如需获取最新信息,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查阅最新的《环境保护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