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仲裁程序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提出仲裁协议无效或没有仲裁协议的理由,如非本人签署、仲裁条款约束范围不包括本案、格式条款、仲裁合意不明确等。
利用笔迹鉴定、印章真实性鉴定等手段,从确定鉴定到最终鉴定意见出来,至少可拖延4-6个月。
仲裁院处理此类申请可能需要约15天。
如申请仲裁庭成员回避、对程序决定提出异议、投诉程序安排、要求变更开庭时间等。
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延迟审理的合理原因,如证据找不到或突发健康问题。
在请求事项中添加如补交社保、支付精神损失费等不被受理的内容,要求全案不受理的通知书后去法院起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延期开庭或仲裁裁决。
拖延整个程序进程,提出复杂问题和要求,请求延期听证会或庭审。
复杂附加请求可能会导致仲裁程序进一步拖延。
请注意,尽管有上述策略,但应当注意仲裁程序的控制是受到法律约束的,故意拖延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声誉及最终结果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合理合法地使用这些策略,并确保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