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在开展贴现和转贴现业务时,应以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来说:
1. 贴现机构在票据首次贴现时,应按实际贴现的利息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并按照贷款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出票企业。
2. 对于转贴现业务,如果贴现机构未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则转贴现机构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 根据现行政策,票据转贴现利息收入可能存在免税的漏洞,但新规对首次贴现和转贴现均按持有期收入征税,以防止税收漏损。
4. 在会计处理上,贴现或转贴现时,应借记“吸收存款等”,贷记“贴现资产——面值”、“贴现资产——利息调整”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贴现或转贴现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请注意,税收政策可能会有更新和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考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